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

时间:2024-02-27 23:35:46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最高法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可以退货,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1

网购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过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规定》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2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在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会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在《规定》中明确了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不可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3

3月2日消息,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回答记者提问。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就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做了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法院不支持“已拆封不退货”,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任性而为。应该看到,满足这一点还有两大前提:“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和“不影响商品完好”。消费者如果使用几天后再提出退货,就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不同种类的商品,对于“完好”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来说,即使外观无损,一旦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也视为商品不完好。广大消费者应该引起注意,合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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